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海南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全面提升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建设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海南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是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最高荣誉奖。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质安局”) 指导评选工作,由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报评选活动按照“企业申报、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经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认可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五条 评选活动要坚持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优良标准,应能代表我省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综合管理的先进水平。
第六条 “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奖每年评选1次,不设名额限制,凡评选结果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标准规范优良等级的工程,均可评为我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评选范围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面积在10000 m2及以上;
二、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
三、扩建、改建的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
四、个别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管理难度大、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第八条 我省建设施工企业在外省承包的工程,条件满足第七条要求时,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评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选。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工程;
三、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工程;
四、施工现场未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的工程;
五、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及施工现场未采取防尘、防泥浆污染等措施的工程;
六、施工现场临建设施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工程;
七、发生起重机械倒塌、深基坑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火灾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工程;
八、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相关投诉、食物中毒、社会治安案件或其他不良事件的工程;
九、发生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野蛮施工、严重扰民受到举报、投诉而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工程;
十、有其它违法违规情况的。
第三章 评选机构及申报程序
第十条 评选机构
一、协会设立海南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并报省质安局备案,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负责“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受理评选和国家AAA级工地推荐工作。
二、评选办根据评选工作需要,从省建设工程专家库中根据专业随机抽取3或5名专家,成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小组。
三、评委会成员由省质安局、协会、协会会员单位相关人员及评选小组专家等11人组成,负责“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综合审定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评选办常年受理参评工程的申报。
二、拟申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项目,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单独制定创优实施方案和措施。开工后一个月内由申报单位填写《海南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三份),向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进行申报登记,经监督机构审查签署意见后,登陆省质安局官方网站的协会窗口栏进行申报,并将《海南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施工许可证、创优方案及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档案管理手册等报送评选办。
三、评选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申报受理意见后向申报单位及相关监督机构反馈。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施工企业应在工地大门外醒目处挂设“创海南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字牌(统一制作),以便接受社会各界及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评定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 评选依据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等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考核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对已受理申报的工程应随工程施工进度组织两次(规模大的工程可增加一次)安全检查评定。初评的形象进度为主体施工阶段,复查的形象进度为装饰装修且外脚手架尚未拆除阶段。
第十四条 “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评选的基本程序:
一、“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评定应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建设)单位安全检查自评优良为前提,对已受理的工程,协会组织评选小组根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初评和复查。
二、评选小组按以下工作步骤进行检查和评定:
(一)评选小组听取受检工程施工项目部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汇报;
(二)组织现场检查: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等相关要求检查施工现场;
(三)查看技术资料:1、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计划及项目管理基本情况;2、项目安全生产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等;
(四)对受检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施工现场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检查其对项目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
(五)查看工程施工期间主要部位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情况的视频资料(5分钟以上);
(六)检查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评选小组依据评选标准,结合现场管理和资料情况,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评委会对评选小组的初评和复查意见进行审查,综合评分在85分以上(其中各单项评分表得分低于85分的不得超过两项)的项目,作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年度获奖工程预选名单提交省质安局审核,报省住建厅核准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海南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十七条 创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上述规定第九条之一或初评和复查的综合评分在85分以下的,将由评选办下发书面通知要求属地监督机构摘除施工现场挂设的“创海南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字牌。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协会向获得“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称号的项目在工程竣工后颁发“海南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荣誉证书,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对获奖企业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创建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积极性,该奖项应作为企业创优业绩纳入企业考核范畴,并计入企业和相关个人良好行为、加分等诚信档案记录。
第二十条 按照优中选优原则,在已获得“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称号且综合评分排名前列的项目中推荐申报“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第二十一条 评选结果只是针对项目开工到评选时的建设行为,获奖的企业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继续完成项目施工,后续施工中,若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经核实后,不能取得“海南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荣誉证书。
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不得弄虚作假,接待评选检查一切从简,不得宴请和送礼。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公平、公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违反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
评审人员要接受参评单位和公众监督。对工程初评评价结果,初评小组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奖牌和荣誉证书,并在评选结果未公布之前不得以获奖工程的荣誉进行宣传,否则,追究相应责任,并全省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申报表
工 程 名 称:
申报单位(章):
申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
施 工 单 位 | |||
建 设 单 位 | |||
监 理 单 位 | |||
建 设 地 点 | |||
施工许可证编号 | 诚信档案管理 手册编号 | ||
开 工 条 件 审 查 情 况 | 目前工程进度 | ||
建 筑 面 积 | 结构类型/层数 | ||
工程造价 | 开工时间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总监 | 联系电话 | ||
通信地址及邮编 | |||
申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 |||
监督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 | |||
申报理由:
申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推荐意见:
建设单位(章)
年 月 日 | |||
监督机构意见:
监督单位(章)
年 月 日 |
海南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办公室受理意见:
协会(章)
年 月 日 |
海南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初评小组意见: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海南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复查小组意见: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海南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委员会评选意见:
协会(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