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信息维护管理的通知
琼建管〔2025〕92号
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从业人员: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5〕22号)文件要求,为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信息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信用档案信息真实有效,严格落实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人脸识别认证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国办发〔2019〕35号)要求,经验证的建筑市场主体自愿注册信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省住建厅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已公告并多次短信通知,建立信用档案的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进行人脸识别认证核验。对未在监管平台完成法定代表人人脸识别认证核验、未在监管平台对本企业项目业绩信息核对确认的建筑业企业,对该企业标注信用异常,不作为有效参评基数,以其实际得分赋予相应评价等级。
二、对无资质或资质失效的建筑业企业不予信用评价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未取得资质或资质逾期的建筑业企业,不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停止推送其信用信息到招投标等应用场景。建筑业企业重新取得资质后可继续参与信用评价。
三、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信用评价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停止推送其信用信息到招投标等应用场景。建筑施工企业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可继续参与信用评价。
四、加强信用档案信息维护
各类建筑市场主体应落实信用档案信息维护主体责任,自行及时更新、补全信用档案基本信息,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我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从业管理中存疑的建筑市场主体(包括施工、监理等相关企业和人员)标注“信用异常”,对提供虚假信用档案信息的建筑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