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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实施备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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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5部门

关于印发《关于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

和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实施备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琼建质〔2025〕203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大)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若干措施》《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等要求,我省编制了《关于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实施备案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

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实施备案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人员密集场所涉及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以下简称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若干措施》《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等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施备案制度的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员密集场所中涉及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依法可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各类小型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拆除等有关活动,不包括依法无需行政审批的非工程建设类的零星作业活动),应依法实施备案制度,其中:

(一)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主要包括:

1.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含)的人员密集场所新建、改扩建和装饰装修活动涉及动火作业的;

2.人员密集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设活动涉及动火作业的;

3.人员密集场所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涉及动火作业的。

(二)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主要包括:

1.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含)的新建、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

2.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

本意见内的动火作业是指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

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经施工许可等审批,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不得将工程肢解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执行信息备案制度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业主)应主动通过“海易办”APP及时登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移动端,进行信息备案(操作指南详见附件1)。

建设单位(业主)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登记备案信息,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备案为告知性登记,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业主)应当通过“海易办”APP登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移动端办理完工销号。

三、严格落实建设方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涉及建筑保温材料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包括:

(一)依法将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使用燃烧性能等级合格的建筑保温材料等要求。

(三)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依规施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采购的建筑保温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五)鼓励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进行工程管理。

四、严格落实施工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承接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法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见附件2),并留存备查。

(二)施工前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保障,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三)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得使用无证、人证不符的人员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

(四)建立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动火作业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

(五)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

(六)采购使用的建筑保温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施工或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

(八)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加强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执法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以“网格化巡查为主、公众参与为辅”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一)各地方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督促下级政府(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将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事项内容,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3.将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安全生产所需经费预算。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二)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旅游文体、卫生健康、工业信息、公安、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1.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有关行业、领域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按照“乡镇街道巡查、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抽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结合工作实际,指导做好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备案管理工作。

2.加强工程施工安全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监管人员及巡查检查人员对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能力,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3.依职责及时处理乡镇、街道报送的安全隐患信息和违法案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三)乡镇、街道根据《安全生产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备案信息管理工作,掌握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基本情况。

2.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按照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

3.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指导,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报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居(村)委会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发现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向乡镇、街道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对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

3.开展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

(五)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物业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职责:

1.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动火作业等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2.配合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和居(村)委会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六)各地应当建立日常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机制作用,整合协调相关行业部门人员、街道网格员、社区工作站人员等人员力量,强化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日常巡查检查。巡查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下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1.发现未办理信息备案、擅自进行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业主)按照规定办理信息备案。

2.发现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移送执法部门严肃查处。

3.发现存在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及时报告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鼓励公众对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属地乡镇、街道反映,或通过“12345”等方式进行监督举报。

六、其他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涉及建筑保温材料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政府关于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所指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各市县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细则。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5年8月28日印发

附件1 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线上备案操作指南

附件2 安全生产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