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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英文译名为Construction Quality Security and Text Association of Hainan Province,缩写CQSTAHN)。

第二  协会的性质: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央企和外省市驻琼企业)、各类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检测机构、建筑科研单位、建筑材料生产厂家、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产品厂家、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是在海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服务为宗旨。

(二)交流、研究、总结工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技术等相关管理经验,促进各会员单位相互协作及信息交流,为政府、行业做好服务;

(三)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组织交流研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等方面的信息与经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的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促进海南省建筑行业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四条 本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本协会的业务监管指导部门,由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业务指导协调工作,本协会接受海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海南省,住所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与强制性标准;推广建筑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

(二)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接受业务监督指导部门的指导,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形成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本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行业及地区间交流,组织开展国内外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管理的学术考察和经验交流活动,编辑出版有关书刊和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

(四)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方面培训教育,推进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技术标准知识的普及;

(五)组织开展检测能力及行业间对比活动,对会员单位、检测鉴定人员的综合能力、诚信行为进行评价,引导检测鉴定机构及相关单位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和工作质量;

(六)受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委托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优质结构工程奖、安全文明工地等评优评先工作;

(七)组织建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检测专家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承办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质量检测、试验发展的其他活动。

(九)开展建筑施工消防工程质量评定。组织建立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库,提供技术咨询,推动信息交流,培训消防知识,协调会员之间的合作关系。


第三章  会  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央企和外省市驻琼企业)、各类建设工程相关专业检测机构、建筑科研单位、建筑材料生产厂家、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产品厂家、社会团体以及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个人。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发放协会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和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或名誉会长单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九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生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理事、常务理事产生原则及任职条件:

(一)产生原则:对照任职条件,由协会遴选提名或单位推荐、民主选举产生。

(二)理事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具有高尚的道德风尚;

2、熟悉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政策,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在所在单位担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在本行业、地区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的单位会员的代表;

5、热心本协会工作,能带领所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协会活动,能按期参加理事会等相关会议。

常务理事除具备理事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关高级职称,并具有较高的领导能力和较强的组织能力或协会筹备主要成员。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十九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开展业务培训、技术咨询、论证、仲裁等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有偿服务费;

        (三)赞助款;

        (四) 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会费收费及使用管理办法,并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

第三十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九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监督指导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协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  本章程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