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零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零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零小散”工程,是指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即“限额以下”,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含)〕的各类零星、小规模施工作业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各类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权机关调整限额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可将“零小散”工程划分为“开工前必须行政审批类”和“开工前无须行政审批类”。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肢解为“零小散”工程,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三亚全市行政区域内“零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指导、服务。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与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物业企业要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有效处置“零小散”工程安全问题并开展各级考核。
第六条 我市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使用权单位的“零小散”工程,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参考本实施细则,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限额以下公路、水利、通信、电力、文物等专业工程等,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具体制定本行业的“零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梳理并公布“零小散”工程中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分类清单。
1.会同各审批部门研究解决信息共享机制,开工前需要依法进行审批的“零小散”工程的相关安全生产信息可从审批手续信息中直接采集并录入;
2.按照开工前无须行政审批类“零小散”工程清单,鼓励和引导行政相对人进行全生产信息登记。
(二)指导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开展“零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期组织物业公司、网格员、施工单位进行专项培训学习,并印发《“零小散”工程施工安全指导手册》。
(四)每月定期收集“零小散”工程安全排查整治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网格管理的优势,督促网格员按照要求落实“零小散”工程排查工作;
(二)将“零小散”工程排查工作纳入村(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考核、网格员年度考核;
(三)开展“零小散”工地安全风险防控宣传工作,鼓励市民积极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信访等群众渠道,依法及时核查处理;
(四)组织制定区级“零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相应管理机制;
(五)加强“零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经费保障及人员配备。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实施细则关于区人民政府的职责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依法查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村(居)民委员会移交的“零小散”工程违法违规线索,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工作信息共享互通机制,积极、主动查处辖区内应办未办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违法行为;
(二)日常巡查中,加强对“零小散”施工工地的检查,引导相关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办理信息登记;
(三)积极配合协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零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零小散”工程场所使用权人依法依规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
第十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零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零小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违规动火、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坍塌、机械伤害等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对“零小散”自建房工程关键施工环节质量安全及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
(四)对各类“零小散”工程检查发现的施工安全及质量问题进行立即制止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收集汇总“零小散”工程信息登记表、检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以及销账情况,于每月初定期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负责“零小散”工程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工作;
(七)监督“零小散”工程场所使用权人依法依规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开展辖区排查,提示“零小散”工程进行信息登记、销账,向“零小散”工程负责人发放《零小散施工安全指导手册》;
(二)协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零小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违规动火、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坍塌、机械伤害等隐患进行检查;
(三)协助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固定“零小散”工程违法线索;
(四)协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零小散”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并及时反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物业企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向管理范围内的“零小散”工程施工方发放《零小散施工安全指导手册》;
(二)组织人员对管理范围内的“零小散”工程施工场所开展排查,及时发现“零小散”工程,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
(三)协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零小散”施工领域的违规动火、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坍塌、机械伤害六类易发生事故进行检查;
(四)及时发现已完工的“零小散”工程,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
(五)发现“零小散”工程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等,经采取相关措施无效后应及时上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协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各类商业铺面“零小散”工程场所使用权人在装饰装修等过程中依法依规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发现“零小散”工程施工未依法依规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等,经采取相关措施无效后应及时上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设立有偿性“零小散”工程安全管理员,履行巡查、报告、劝阻、指导责任,将“零小散”工程质量安全纳入管理范围。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督机制,做好“零小散”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零小散”工程(房屋)产权人、场所使用人是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主体,依法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的安全指导并对相关工程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
第十五条 “零小散”工程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统一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鼓励零小散”工程(房屋)的产权人、场所使用人在工程开工前主动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并在工程完工后主动进行登记销账。
第十六条 “零小散”工程(房屋)产权人、场所使用权人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依法将“零小散”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承包“零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零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在“零小散”工程所在醒目位置张贴“零小散”工程的登记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依法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零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施工或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零小散”工程进行工程监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零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为辅”“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月定期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集相关工作情况,并不定期组织抽查,对区人民政府“零小散”工程安全隐患巡查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鼓励“零小散”工程负责人主动签署并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及《三亚市限额以下小规模施工、“零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材料的当天发放登记回执。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登记回执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信息登记完毕并抄送所属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物业企业。“零小散”工程完工后,工程负责人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销账。
上述“零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或零星作业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
对于依法需要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零小散”工程场所使用权人应在开工前依法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否则不得开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核实“零小散”工程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 “零小散”工程应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零小散”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严把结构、消防安全、施工安全关:
(一)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对“零小散”工程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反规划增设夹层或加层、违法开挖地下室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或发现后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立即整改复原;拒不整改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对无法复原的,应采取加固措施,并严禁此类房屋用于使用及经营。确需对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进行施工的“零小散”工程,应委托原主体建筑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二)涉及熔化焊接、热切割、压力焊、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三)“零小散”工程施工过程应当满足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动火作业时,应当设置专人看护并清理周围可燃物,严格遵守动火操作规程,并取得“零小散”工程(房屋)产权人、场所使用权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施工过程中要配备灭火器等基本消防设施,动火结束后应当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
(四)加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进行安全作业交底,由“零小散”工程(房屋)产权人、场所使用权人进行记录存底。禁止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施工时,应严格划定作业区域,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
(五)在拆除墙体、动火作业、交叉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过程中,“零小散”工程(房屋)产权人、场所使用权人应当安排1名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看护,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安全人员应当立即叫停作业,并组织施工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一条 “零小散”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及现行抗震设防等有关质量安全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各类限额以下的“零小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竣工验收管理: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限额以下各类限额以下的“零小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建设工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保存主要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砌体)出场合格证或购买凭证,必要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将主要建筑材料送往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地基基槽开挖时,施工人应对基槽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及设施等状况进行调查,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承建人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做好开挖验槽、地基基础、构造柱、圈梁、屋面、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施工检查记录。
(二)建立监管台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各类限额以下的“零小散”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下列质量监督检查:验槽阶段检查基础持力层承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工程截坡是否有防护措施;建筑基础施工阶段对地基基础结构形式和几何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主体施工阶段对梁、板、柱几何尺寸,混凝土强度,住宅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设计及规划要求进行检查;搭设脚手架及支模架阶段应检查是否采用合格钢管和扣件搭设,是否使用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及裂纹钢管,以及不合格安全网等,并检查是否设置连墙件及连墙件数量,梁板支模架是否设置扫地杆、水平杆及剪刀撑,立杆基础上是否设置木垫板等。发现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挖掘工程开工前应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对接配合,申请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查清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出具相关书面意见。
(四)各类限额以下的“零小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鼓励建房人召集设计方、施工方等相关人员在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协助建房人完成竣工验收,并全面收集和复制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对建房人作出安全风险告知书并在政府官网公布。
依法应当进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零小散”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五章 报建优化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建设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的住宅楼,施工许可部门可依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文件精神对许可条件进行简化。具体简化实施细则,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区施工许可审批部门配合制定。
各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主管部门针对各类“零小散”工程可依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一般项目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零小散”工程消防验收进行告知承诺制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依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文件精神实施告知承诺制办理,且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行政辖区内“零小散”工程监管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强力推进建设质量安全提升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建立“零小散”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工作指导。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零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经费保障及人员配备,涉及增加人员编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给予合理保障。
第七章 惩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将“零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1年发生2起以上“零小散”工程施工亡人事故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能评为优秀等级。1年发生4起以上“零小散”工程施工亡人事故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八条 “零小散”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及承接工程的施工单位及人员,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人民政府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建立“零小散”工程失信惩戒机制,区人民政府要将行政处理文书等行政管理信息归集到三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失信惩戒。
第三十条 确保“零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约谈,对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挖掘工程,是指各类需破坏路面(土体)结构、可能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作业(含勘察、钻探、挖坑、打桩、打井、打夯、顶进、植树、埋杆、堆物、爆破、取土等)。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细化的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 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其开工申报、施工过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行政辖区内的“零小散”工程,已经移交物业企业管理的,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主体建筑未竣工且未移交物业企业管理的,由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
本实施细则附件皆为参考,区人民政府可针对本区实际制定相应细化管理措施及文书样式。
附件: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指引(范本)、安全生产信息登记 表(范本)、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参考用表).doc